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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 如何认定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4-09-22 15:55 作者:84050开元官网 点击: 【 字体:

本文摘要:简介:四份借条中均未约定偿还累计日期,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部分债务,不代表剩下债务遵守期限确认,原告控告并未远超过20年最久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予以反对。被告米某于2000年分四次向原告刘某借款总计173973元,并开具借条四份,皆附有米某的亲笔签名和捺印,其中誓约了利息,未约定偿还期限。 2008年9月2日,米某向刘某偿还债务借款5000元,刘某向米某开具接到条一份,上附刘某亲笔签名。2018年3月19日,刘某控告米某索取剩下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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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四份借条中均未约定偿还累计日期,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部分债务,不代表剩下债务遵守期限确认,原告控告并未远超过20年最久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予以反对。被告米某于2000年分四次向原告刘某借款总计173973元,并开具借条四份,皆附有米某的亲笔签名和捺印,其中誓约了利息,未约定偿还期限。

2008年9月2日,米某向刘某偿还债务借款5000元,刘某向米某开具接到条一份,上附刘某亲笔签名。2018年3月19日,刘某控告米某索取剩下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米某坚称,本案借款时间为2000年,其于2008年9月向原告偿还债务部分款项,原告以后2018年才向法院驳回诉讼,已远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裁决被告米某向原告刘某偿还债务剩下借款本金及利息。后被告上告,驳回裁决。

二审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分析】 回应,本案的处置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被告米某2008年9月2日向原告刘某偿还债务部分借款的不道德,产生开始计算出来诉讼时效的效果,诉讼时效不应自2008年9月2日为准,原告于2018年控告已过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不该被反对。

第二种观点指出,四份借条中均未约定偿还累计日期,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部分债务,不代表剩下债务遵守期限确认,原告控告并未远超过20年最久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予以反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反对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未约定偿还期限的借款合约,诉讼时效自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接受遵守之日起计算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誓约的期限归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誓约或者誓约不具体,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无法确认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 据此由此可知,未约定偿还期限的借款合约,借款人可以随时主动遵守债务,出借人可以随时拒绝借款人归还,但应给借款人合理的宽限期。在出借人主张权利前,借款人并未履行义务不包含债权人,故无法推断借款人不履行义务。

由此引及,在出借人没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出借人告诉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对于未约定偿还期限的借款合约,诉讼时效应向出借人主张权利而借款人拒绝接受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出来。

借款人拒绝接受履行义务还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指明不遵守。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时借款人具体回应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借款人具体回应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出来。二是消极不遵守。

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且给其适当的宽限期期满后借款人仍并未遵守的,视作借款人拒绝接受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向出借人拒绝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期满之日起算数。其次,未约定偿还期限的借款合约,如无法证明出借人曾主张权利且给了借款人合理的宽限期或借款人曾具体回应拒绝接受履行义务的,则诉讼时效自控告之日起算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驳斥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获取证据加以证明。

” 本案中,被告虽主张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但未递交证据证明其偿还债务5000元借款系由原告催要的结果,在现有证据下仅有能确认该款项系由被告主动遵守部分义务,债务人主动遵守部分债务并不代表剩下债务遵守期限确认。对于并未遵守的部分债务,无证据证明原告在控告前曾向被告明确提出过拒绝且给其合理的宽限期,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曾具体回应不履行义务,故应该确认剩下未付款项的遵守期限在原告控告前仍未确认,本案诉讼时效不应自原告控告之日即2018年3月19日起计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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